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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门老赖哪里逃?龙门法院首例拒执罪案件公开开庭审理!

转载 龙门视窗2018/07/26 16:38:28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龙门普法 作者:龙门视窗 39691 阅读 0 评论 11 点赞

    7月25日上午9时,龙门县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在龙门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该案源于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3年,经龙门法院一审、惠州中院二审依法审理,判决陈某珍、被告人李某锋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付清丧葬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合计352404.76元给李某添、谭某娇以及支付鉴定费8000元、出庭费250O元。判决生效后,因陈某珍、被告人李某锋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李某添、谭某娇遂向龙门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龙门法院依法向陈某珍、被告人李某锋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其均以各种理由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2014年7月30日、2017年11月14日,龙门法院曾两次决定对被告人李某锋予以司法拘留15日。拘留释放后,被告人李某锋仍声称自己没钱,对执行人员的耐心规劝及严肃告诫置若罔闻。


    2015年5月15日,被告人李某锋以其大儿子个人名义与龙门县某旅游公司签订合同将家庭共有的14.87亩土地出租给该公司,并于当天收取了该公司两年土地押金和四年土地租金共计80298元。后被告人李某锋将该隐藏、转移的财产用于装修房屋等消费。2017年9月21日,被告人李某锋所在的村集体分红,其在村委会冒签其大儿子的姓名领取了其一家7口人的分红共计17850元,从而隐藏、转移自己可供执行的财产,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锋作为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通过隐藏、转移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李某锋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合议庭经评议后决定择日宣判。


      在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中,龙门法院多措并举,持续加大强制执行力度和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日前,龙门法院与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联合下发《关于严厉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通告》,建立常态化打击拒执犯罪的工作机制,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失信被执行人,依法以拒执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拒执犯罪案件,及时审判,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最大限度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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